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09-04 21:56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研究制定了《芜湖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加快建筑业、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工信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具有标志性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对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本级、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遴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开展试点工作;到2027年,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策实施全覆盖。

  (一)试点范围。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在建和新建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立项或可研批复时对试点内容进行明确。鼓励有关单位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在建或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2年(2025年9月-2027年8月),原则上在建试点项目于2026年8月底前竣工,新建试点项目应于2027年8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试点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

  成立专班:成立芜湖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发挥试点工作牵头作用。

  申报项目:市本级投资主体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计划),对本单位、本区域在建和新建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梳理后,将适合作为试点的项目上报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会同有关专家进行初评研究,提出试点建设意见。对初评通过的项目,由工作专班联合批复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试点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需求标准》)要求,对试点项目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应用绿色建材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1.可行性研究。在项目立项阶段,试点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将《需求标准》要求嵌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实施指南》编制绿色建材专篇,并综合考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相关增量成本,编制项目投资估算,综合增量成本不得高于标准限额。市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结论中提出绿色建材章节的评审意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2.设计与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需求标准》等规范要求进行项目设计,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严格按照《实施指南》要求执行。试点项目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编制绿色建材使用量清单、核算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确保项目整体使用比例符合属于“必选类”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属于“可选类”的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相关要求。工程设计成果文件应包含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应明确机构材料与构配件、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设施等绿色建材的指标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落实《需求标准》进行评估,确保项目设计成果文件明确绿色建材主要设计应用内容、技术参数及具体构造和措施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3.招标采购。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采购)文件以及合同文本中,将项目应采用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指标、比例等作为评审或实质性条款纳入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文本,且在投标无效条件或否决投标条件中作相应载明。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出具所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对暂未纳入《需求标准》的建材产品,鼓励选择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或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牵头单位:市公管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4.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应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管理的首要责任,并指定专人承担绿色建材采购及使用的质量管理职责,在项目开工前,要结合《需求标准》组织专项会审,开展设计交底并形成书面纪要,建立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专项资料档案。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需求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建设工程标准进行施工,建立绿色建材进场专项台账,并开展自查自纠。设计单位应提供相关技术标准,协助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若发现设计文件涉及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内容有不明确或错漏之处,应及时补充、变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相关标准不得低于《需求标准》的规定。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活动,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需求标准》,全面掌握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做好绿色建材的进场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现场。市住建局应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监督管理,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5.检测与验收。建设单位负责试点项目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性能检测的组织和管理,按照《需求标准》的相关要求在材料进场和履约验收阶段开展检测报告核查以及相应的实体检测,其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试点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申报并获得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标识。(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试点项目应适当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比例。试点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承包方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试点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通过制定标准、出台政策、强化监管,大力支持绿色建材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本地绿色建材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品研发、质量提升等活动,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积极申报省、市科技计划,积极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让更多符合标准要求的绿色产品、绿色建材进入市场;对于建设项目应用绿色建材达到相应比例且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奖励,优先纳入芜湖市“鸠兹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推荐名单,提升品质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基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绿色建材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探索建立针对绿色建筑建材的产业链信用担保机制。围绕绿色建筑质量、性能、能耗、装修、知识产权等内容,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绿色建材行业符合转型条件的企业(项目),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优化授信流程、加大信贷投放和提供利率补贴等相关支持政策,为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转型项目提供优惠利率支持,降低企业转型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行、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试点项目建设单位)

  试点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要求,各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采购使用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试点落实的属地主体责任,共同推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试点工作专班围绕试点工作任务,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对新建试点项目,在立项、可研编制、设计和招标阶段,严格按照《需求标准》要求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做好审批和资金保障工作;对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必需发生的第三方机构评价费用,纳入项目建设费。试点工作加强绿色建材应用推广宣传,扩大企业知晓面,引导建材企业积极参与试点,营造绿色低碳消费理念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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