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我厅立项,由广东省住房租赁协会等单位编制的《“非住改租”租赁住房技术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于2025年6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科技信息处。
9.1.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租赁住房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
9.1.2各类租赁住房改造后的消防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标准有关规定。
9.1.3遵循对非居住存量房屋现状的鉴定依据,改造后建筑应符合表9.1.3中对应业态现行建筑防火要求。
注:除满足上述规范规定外,尚应满足广东省具体城市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9.1.4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9.1.5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项目的消防安全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9.2.1改造后租赁住房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火灾发生时不会相互蔓延。
9.2.2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如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窗等。
9.2.3改造后租赁住房所在地有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改造时应在天然水源处设取水设施或设置消防水池,配置灭火器、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9.2.4改建后的各类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防火间距标准原则执行上述规定,以非居住存量房屋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和当地规划审批要求为准。
9.3.1租赁住房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
9.3.3房间内至疏散出口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标准中关于安全疏散的规定。
9.3.4改造后租赁住房房屋每层不得设置少于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规定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1疏楼梯应为直通平屋顶的楼梯,4层以上建筑应配置必要的求生逃生器材(如安全绳、救生软梯、缓降器等);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上锁,疏散出口的门应为推门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9.3.6安全出口及疏散门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5.5的有关规定。
9.3.7改建后的各类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安全疏散标准原则执行上述规定,依据非居住存量房屋消防评定分类结果,结合当地规划审批要求为准。
9.4.1应根据租赁住房的规模和使用性质,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等。
9.4.3室外应设置消防车道,保证消防车能够顺利通行和展开灭火救援工作。
9.4.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提高火灾预警和扑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