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20期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06-04 06:45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9年8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含龙卷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霾等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分工合作、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定期组织演练。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及其他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报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

  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的岛屿、港口、码头、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农业园区、生态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场所,应当设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设施,并确保有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的海塘、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防御设施建设。

  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选址标准和抗风标准。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规划部门依法审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迁移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雨情、风情、旱情、水文、地质险情、森林火险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或者配合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分别建立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专业预警系统,预防发生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的管理工作,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准确率、时效性。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制作和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可以由有关监测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联合发布。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传递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避灾。

  第二十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跟踪监测,及时提供跟踪监测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等级,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理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予以妥善安置;

  (五)对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采取必要的特殊管理措施,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保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台风可能登陆的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台风警报和预警信号,及时启动台风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第二十三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气象灾害消除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临时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造成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整改措施,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重大基础设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九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规划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检查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防雷装置提供指导。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资质,或者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等级,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和采取其他相关预防措施的;

  (四)气象灾害警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未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理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不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3-24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崔秀玲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张金康、陈旭、姚力、郑瑞法,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42人出席会议。副市长余红艺、苏利冕,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常敏毅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7位市民旁听本次会议。

  一、会议审议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宁波市江北区区长张南芬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该条例(草案)的制定,对于解决古县城保护的制度性、结构性问题,提高古县城保护管理水平,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也是非常必要的。经审议,会议对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为慎重立法,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会议对该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高勇所作的关于该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表决,会议通过了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五、会议审议并作出了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定于2010年2月5日召开。

  六、会议审议了关于2009年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发)

  七、会议审议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审议意见、2009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议意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委会秘书长施孝国所作的关于杨雄跃等辞去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接受杨雄跃、陈少春、徐才印等3人因工作岗位变动辞去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九、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补选孙钜昌等为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补选孙钜昌、周涛、金红旗为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会议审议了市长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经表决,决定任命陈仲朝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决定免去其市政府办公厅主任职务;决定任命陈佳强为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决定免去柴英的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职务。会议审议了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提请的人事任命议案。经表决,任命张宏伟、黄贤宏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张英芳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主任会议和宁波海事法院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对全年人大工作作了总结和肯定,对常委会明年的工作作了谋划和展望,还就开好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8.审议关于接受杨雄跃等3人辞去浙江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草案);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慈城古县城,江北区政府按照今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慈城古县城实际,起草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慈城是一座有着1200年县城史的历史古镇,堪称“中国江南古县城标本”。自2001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保护开发慈城古县城的决策以来,慈城镇先后被命名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全国综合改革试点镇和宁波市卫星城镇。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将慈城古县城划定为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慈城古县城2.17平方公里范围内保存着60万平方米以明清古建筑为主的传统民居群落,内有1处国家级文保单位,省、市、区级文保单位30多处,较有价值的文物古迹遍布古城周边。随着慈城旅游开发进程的深入和加快,慈城古镇的保护、开发、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慈城的产业结构与古城保护不相适应,部分产业和厂房与古城的环境和风貌不协调。二是对现存古建筑不能及时得到修缮和维护,致使古建筑破坏严重,损坏和改建,甚至随意破墙开店等现象屡有发生,商业店铺也随意装修,与古城的周边环境极不协调。三是保护古城与居民搬迁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目前古城人员居住密度较大,需要根据古城保护规划,通过一定的政策和优惠措施将部分古城居民迁入设施配套的新城。四是由于古城保护管理涉及文物、规划、城市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但上位法的规范比较原则,相关部门的管理难度较大。因此,为解决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促进宁波的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维护其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的地位,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强,符合宁波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经过2003年和2007年两届市人大代表的广泛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草案)》纳入2008年立法调研项目。同年4月,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牵头,市人工委、城建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江北区政府法制办、慈城镇政府、慈开公司分别派员组成调研组赴山西、陕西等地学习考察,9月中旬由江北区政府根据考察情况起草了《立法调研报告》,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经市人大常委会对慈城古县城保护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后,决定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列为2009年市人大的立法项目。

  为了更好地做好《条例(草案)》工作,经江北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蒋旭灿任组长、区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包括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室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等在内的立法起草小组,召开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排定了起草工作时间安排表。从2008年12月份开始,起草小组开始收集有关资料,学习研究上位法的有关精神,研究和吸收兄弟城市好的做法。2009年2月,起草小组着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经过2个多月的起草,4月底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初步框架和内容,并先后在慈城、区级有关部门、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范围内征求意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人员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前后共进行了七次修改,并于9月29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再次进行研究修改,于2009年10月形成《条例(草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市规划、文物、财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旅游、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意见,与此同时,还在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最终定稿,形成了《条例(草案)》,于11月24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关于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的规定。由于2003年省政府在对慈城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批复中,对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因此按照批复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慈城古县城,是指位于江北区慈城镇的原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和慈湖周边地段”。同时根据《保护规划》,《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并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分别作了界定。

  (二)关于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规定。古城保护涉及到规划、文物、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旅游、卫生等众多的管理部门,如果按照现行体制分别执法,管理难度比较大。国内各地在古城保护中基本都成立了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如丽江、迪庆、阆中等地。按照江北区政府打算设置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设想,《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江北区人民政府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保护工作”。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也委托给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统一执法,以便于加强集中管理。

  (三)关于慈城古县城保护的规定。省政府批复的《保护规划》对慈城古县城保护的区域及各区域保护的重点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保证《保护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三章就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如第十一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县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第十二条规定在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必须与相邻区域的风貌相协调;第十三条规定在风貌协调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的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工业企业应予以逐步改造或搬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古县城内的建设项目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等等。

  (四)关于对传统建筑保护的规定。《条例(草案)》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对慈城古县城内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作了规定。这是因为在慈城古县城内,除了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外,还存在大量的具有一定旅游开发价值的古建(构)筑物需要保护。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名镇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作了规定,但实施起来难度比较大,主要表现为对历史建筑的开发利用限制较多,为避免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与之相矛盾,《条例(草案)》未使用历史建筑的概念,而是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将其界定为传统建筑,以便于开发利用慈城古县城。

  (五)关于对古县城开发利用的规定。对慈城古县城进行立法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在加强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慈城古县城。为了引导古县城有关产业开发利用的方向,《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借鉴其他古城保护的经验,明确了鼓励在慈城古县城内开展的一些活动。为了更好地利用慈城古县城的传统建筑,《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传统建筑,利用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为了明确慈城古县城保护经费的来源,《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所属投资开发机构开发、利用慈城古县城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对古县城的保养与维修,不得挪作它用。”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加强保护和管理的力度,有效制止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的违法行为,《条例(草案)》第五章中对违反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项目。2008年,我委会同法制委、城建农资环保委、市政府法制办、江北区政府进行了立法调研。2009上半年江北区政府作为法规起草单位,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完成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在此《条例(草案)》起草期间,我委会同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多次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调研,听取各方意见,了解掌握法规起草情况。11月下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11月30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保护慈城古县城文化遗产的需要。慈城被誉为“中国江南古县城标本”,距今有1200年县城史。在古县城2.17平方公里范围内保存着60万平方米以明清古建筑为主的传统民居群落,内有一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省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三十余处,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遍布古城周边。慈城展现给世人的,除了现实可见的文物古迹,还有悠久的县城史孕育的独具特色的慈城文化,诸如:慈孝、儒学、儒商等等。

  二是办理落实人大代表议案的需要。市十二届、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均提出立法议案,要求制定保护慈城古县城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慈城先后被命名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全国综合改革试点镇和宁波市卫星城镇。慈城古镇的重要性和区域优势日益凸现,2006年国务院通过《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并将慈城古县城划定为新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使立法条件更加充分。

  三是调整各方利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适应古县城保护与发展的需要。随着地方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慈城古县城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中找到最佳平衡点。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顺应慈城古县城发展预期,满足群众发展需求。当前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是:一因古县城整体性保护需要进行的产业结构调整,二因古建筑年久失修需要的修缮和整体风貌维护,三因政府执法需要的法律依据等等。通过制定保护条例,规范政府行为,切实解决此类问题,符合依法行政的治国理念。从古县城保护的实际看,地方性立法保护也是现实可行的、最有效力的保护方式。如平遥、丽江古城的立法保护。

  四是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的需要。目前在我国,为镇域内古迹的整体性保护专门立法,尚无先例。现行的管理模式、管理权限,相对于整体性保护的要求尚不适应,在古城保护管理中涉及文物、规划、城市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上位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必须从整体性保护的实际出发,制定适合古县城保护的具体办法。同时也为宁波其他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利用提供借鉴。

  总之《条例(草案)》的制定,有助于解决古县城保护的制度性、结构性问题,提高古县城保护管理水平,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慈城古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项中提到了“传统建筑”概念,上位法只对“历史建筑”的概念作出规定,并未对“传统建筑”作出概念界定,委员们认为需明确“传统建筑”与“历史建筑”的概念界限。

  (1)保护和利用要密切围绕文化。委员们认为慈城古县城保护不仅要保护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还要保护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纵观《条例(草案)》侧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不够,建议增加有关“文化创意产业、传统文化研究与开发”条文。如有委员建议草案第九条增加“保护古县城传统历史文化”为第五项。

  (2)保护和利用要密切联系实际。明清古建筑群落是慈城古县城保护的主要对象,出于这一客观情况,对于草案第二十二条的消防安全规定,委员们建议,由消防部门和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符合古县城实际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消防方案,上位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3)保护和利用要有评估机制。虽然《条例(草案)》规定“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是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的原则之一,但草案未规定对政府管理进行评估,建议增加“管理评估”机制的相关内容,以真正落实古县城保护和利用工作。

  委员们认为法规调整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应相统一。《条例(草案)》中存在着权利义务不相统一的情况。如草案第七条,建议增加“对慈城古县城保护有贡献者应予表彰、奖励”,体现权利义务相统一。其他如草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均存在权利义务不统一。建议在“传统建筑”租赁、使用、购买时适当向原住民倾斜,如可以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对法规公布之前已经自行安装,影响古县城风貌的装置,拆除时应适当给予补偿;对原住民的生活习惯应给予适度认同。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规定设立综合性的古县城保护机构便于集中管理、高效行政,但仍需要进一步明确综合性保护管理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执法主体和行政责任。

  此外,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有些条文归并或删除,以及个别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

  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8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对草案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海曙、镇海、余姚等县(市)区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对草案作了研究和初步修改,并将初步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11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标题为《宁波市法制教育促进条例》,不少委员提出“法制宣传教育”是约定俗成的说法,“法制教育”不能涵盖“法制宣传教育”的全部内涵,同时我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在全省全国的前列,表述为“促进”容易引起歧义。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将草案中“法制教育”修改为“法制宣传教育”。

  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考虑到草案总体条文较少,有的章节经过修改后只剩下1个条文,不宜单独设立章节,建议取消章节设立。

  有的委员提出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定义,经研究,目前法律法规对“法制宣传教育”没有一个权威的解释,通过借鉴全国人大有关决议和外地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表述为“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传播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草案第三条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原则作了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进一步精简文字表述,避免重复,建议将“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删除。(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草案第四条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不少委员提出该条表述有些重复且不够准确,经研究,建议删除重复内容,同时为保证法规前后文的统一,建议增加“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组织、指导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编印、发放法制宣传教育教材、资料”等工作职责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市人大内司委建议增加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内容,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同时将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各单位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调整至该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市人大内司委和不少委员建议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同时将草案第二十六条关于各单位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工作经费的内容调整至该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为方便公众了解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草案第十二条关于国家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调整至该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草案第六、七、八、九、十条分别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城乡居民的学法用法提出要求,不少委员认为条文表述不准确,对象之间存在交叉,并没有覆盖到所有的人群。经研究,这五类人群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普法的重点对象也会发生变化,为保证法规的稳定性和长期适用性,建议将草案第七、八、九、十条删除,统一表述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城乡居民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六条与第五条合并,作为一个条文,并将“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修改为“领导干部”。(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分别对组织、宣传部门和公务员管理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加以规定,不少委员认为在法规中对党委部门规定职责不合适,提出将两个条文合并作统一规定,同时有关部门提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实践中还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称培训等工作,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同时将草案第三十条第三款调整至第二款,并将培训范围扩展到“后备干部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等各类培训。(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草案第十四条对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司法机关作为执法机构,其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更要在法规中体现,经研究,建议增加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十六条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加以规定,有关部门提出目前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存在最大的问题是法制宣传教育未列入教育计划和缺少相关教材,经研究,建议在条文中增加相关内容,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并商市教育部门同意,将聘请法制副校长的方式推广至中等职业学校。(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七条对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责加以规定,有关部门提出市场管理部门也承担相关职责,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在第二款增加“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草案第十八条对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部门的职责加以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流动人员”表述不准确,经研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刚通过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建议将“流动人员”修改为“流动人口”。(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草案第十九条对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加以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经教育改造后享有同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义务,不宜加以区别对待,经研究,建议删除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二十条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加以规定,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所有传播媒介都开办法制栏目要求过于严格,实践中难以做到,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通过开办法制栏目、专题节目、刊登或播出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草案第二十二条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出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承担相关职责,同时为进一步体现地方特色,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的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体现地方特色,将实践中好的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议条文中增加对“法律六进”活动相关内容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有的委员提出,我市在每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都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议用法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经研究,为体现地方特色,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草案第二十五条对人大、政协的职责作了规定,市人大内司委和不少委员提出,该条款规定与人大、政协的性质相违背,建议删除,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条款。

  草案第二十八条对考试考核制度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提出第二款中规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主体不限于人民政府,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草案第二十九条对法制教育考试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法制宣传教育考试不单单是司法行政一个部门组织的,还应包括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对法制教育考试比例的规定过于详尽,建议删除,经研究,建议在第一款中增加“会同有关部门”,同时为保证法规的稳定性和较长时间内的适用性,建议将草案涉及考试比例内容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内司委建议,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领导干部任命前的法律知识考试的范围宜缩小到“提拔任命”的领导干部,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对表彰奖励作了相关规定,有关部门提出由司法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来进行表彰奖励的规定不妥当,建议统一由各级人民政府来表彰奖励更为合适,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草案第三十三条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考虑到草案全文没有出现“验收”相关内容,建议将条文中的“验收”修改为“考核”,(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和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本次会议于23日上午、下午对《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4日上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一条增加“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草案表决稿第一条)

  二、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原则中增加“注重实效”的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四项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在内容上存在重复,经研究,第五条第四项是对司法行政部门职责的表述,第二十五条是对法制宣传教育考试工作的具体表述,侧重点不同,建议不作修改。同时有的委员提出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组织、指导法学专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文字表述上不准确,经研究,建议删去“指导”两字。(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城乡居民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的委员提出,条文中表述的重点对象之间存在重复和交叉,既没有突出重点也没有包含事业单位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重点人群。经研究,这些重点对象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今后也会发生变化,建议删除相关内容,统一表述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五、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加以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制定教学计划应当是学校的职责而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经研究,建议作相应的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六、有的委员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中的“流动人口”表述提出异议,建议表述为“流动人员”,经研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刚通过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在实践中公安部门也主要是对进行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而不是对所有的流动人员进行管理,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在文字表述上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经研究,建议删除“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明确参与“法律六进活动”的主体是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等人员。(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专题活动不一定要在每年12月4日一天内完成。经研究,建议修改为“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并对文字表述前后顺序进行了调整。(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九、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增加法律的保护作用的规定。(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十、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但第二款、第三款只规定了考核的内容,经研究,建议将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合并。同时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将第三款规定的“年度考核”修改为“监督检查”。(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十一、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中“按规定”三个字删除。(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十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或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在实践中难以做到,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将条文中“按规定”三个字删除。(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0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努力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和科学谋划“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中共宁波市委的领导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加快转型升级、全面改善民生、强化法治建设”三大工作主线,围绕大局,突出重点,勇于创新,注重实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着力在促进转型升级上求作为,在维护民生民利上下功夫,在建设民主法治上出实效,为更好地推进“六大联动”、实现“六大提升”、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工作中重点要把握好三点:一是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紧紧围绕中心,自觉贴近中心,坚决服从中心,适应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转变的新要求。二是要自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进一步巩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始终关注发展,主动服务发展,全力推进发展,努力打造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工作机关的新形象。三是要充分凸显“围绕大局、突出重点、勇于创新、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坚持与科学发展同向,与全局工作同步,与人民群众同心,与时俱进地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使人大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

  1、落实年度立法计划。遵循“急需为先、特色为重、质量为上”的立法原则,进一步完善经济领域立法,更加重视社会、文化、生态领域立法,促进“立、改、废”工作的有机结合。全年将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旅游景区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修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做好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修改)、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改)、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修改)、出租房屋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博物馆管理条例等9件立法项目的论证或调研。涉及法规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项目,另行研究安排工作计划。

  2、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法规起草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理顺法规草案的一审与二审关系,进一步完善立法决策机制,加强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切实强化立法项目责任分工制,确保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与起草部门、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作用,对立法中涉及利益关系、管理体制、机构编制、财政支出、公民法人权利与义务等问题,务必集思广益,充分沟通,广泛协调,权衡利弊,力求达成共识。建立法规与政府规章的有序对接机制,对条件尚不成熟的立法项目,建议政府先行制定规章;对符合立法条件的政府规章,适时提升为地方性法规。

  3、扩大立法民主渠道。重视立法来源的多元化,加强对代表所提立法建议的调研论证,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建立科学表达、平衡、调整各方利益机制。法规草案坚持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重要法规草案和争议性条款,注意通过专题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加强立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互动。

  4、完成法规清理工作。按照清理任务和时间进度,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相抵触的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和研究,区分不同情况,制定修改、废止工作计划。对明显不合时宜的规定,采取“打包”处理的办法,集中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修改条款较多、内容比较复杂的法规,逐年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

  5、加强法规配套工作。调研分析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相关配套规定的情况,督促政府完善法规配套工作程序,从机制上确保配套规定与法规实施相同步。重点要在起草和审议法规草案的同时,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督促制定和修改与法规配套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在法规通过后、施行前制定完毕,切实解决因法规配套缺失而影响法规实施效果等问题。

  6、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坚持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改善民生作为监督工作主线,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和手段,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完善机制,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各自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工作,确保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7、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围绕事关全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全年安排听取和审议自选专项工作报告3项(关于打击“两抢一盗”工作情况报告、关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情况报告、关于民办教育情况报告),听取其他工作报告2项(关于法规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书面审议2009年我市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2010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情况(包括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实施情况)、生态市建设情况、节能降耗情况、依法行政情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等5个专项工作报告。市、县联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审议。主任会议除按惯例听取提交常委会书面审议的专项报告外,另行安排听取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包括轨道交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等3个专项工作报告。

  8、加强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围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强化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全年安排听取和审议2009年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告,批准2009年市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2009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2009年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报告,跟踪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工作,规范预算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强化约束刚性;听取和审议201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2010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9、组织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围绕加强水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施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执行情况。强化执法检查效果,跟踪督查2009年农业法、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配合全国和省人大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列入常委会审议议题,并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10、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日常工作机制,规范备案接收、登记、存档、审查等制度,完善发现问题后的处理程序,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强化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性文件和事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指导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11、开展其他方面监督工作。重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注意通过调研、视察、检查等形式,关注我市劳动保障、养老设施、公共文体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侨企台企维权、中心城区内河整治、防治地面沉降、水利工程等方面情况。开展行政诉讼法执法调研,组织代表旁听法院公开审判,监督检察和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问题的综合分析和督促落实工作。

  12、做好议案建议工作。围绕提高“提出质量”和“办理质量”,总结经验,改进方法。继续加强培训,典型示范,推动工作。积极推行“交流合议制”、“阳光示范制”、“跟踪督办制”、“绩效评估制”等好做法,着力抓好面商率、反馈率、问题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鼓励和引导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建议,继续开展代表优秀议案建议评选活动,适度增加评选数量。进一步加大重点建议件督办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巩固建议办理“回头看”活动成果,加强代表与承办单位的平时联系,加强建议办理承诺事项的跟踪督查工作。

  13、丰富形式注重实效。市县两级联动检查,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若干意见》。精心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规范代表小组活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增强代表活动实效。认真分析以“两全”(全体登记、全面监督)为特征的代表履职登记情况,巩固成绩,改进不足。重视推广宁海乡镇政府实事工程人大代表票决制的经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制度。鼓励各中心组开展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考察。推介运用网络途径联系群众的试点经验,进一步密切代表与广大群众的联系。

  14、加强服务保障工作。围绕保障代表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寄送资料、通报情况、组织活动等途径,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探索建立代表资源信息库和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事先征求意见制度,进一步扩大代表参与面。强化代表履职培训,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适时召开全市街道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15、搞好新闻宣传工作。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密切与新闻单位、新闻媒体的合作,增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争取日常新闻报道工作有所突破。深化对人大各项法定会议活动、法规制定全过程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宣传。建立人大新闻发言人制度,发挥新闻发言人作用。在提高全会电视、网络直播影响力的基础上,逐步试行常委会会议网上直播办法。邀请代表走进媒体和网络开展各种对话交流,进一步办好宁波日报“人民政权”专版、宁波电视台“人大之声”专题、《宁波人大》刊物、“宁波人大”网站,加强与中国宁波网的合作,不断扩大人大工作的社会影响面。

  16、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进一步完善重点课题调研制度,适时组织召开人大工作理论研讨会。加强与市级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的工作联系、发挥大专院校和相关学会的研究优势,注重与基层联系点的情况交流,着力构建内外协调、纵横沟通、共同参与的研究工作新格局。

  17、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自觉践行“五个表率”,切实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坚决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常委会专题学习制度,熟悉法律,了解政策,拓宽视野,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切实改进作风建设,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加强上下级人大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发挥整体作用。

  18、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切实加强各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人才优势和专业优势。进一步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方式,健全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程序,增加专门委员会的调研和审议深度,落实常委会监督事项的跟踪督查机制,形成人大工作整体推进的合力。

  19、加强常委会机关建设。进一步巩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以提高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学习、培训、岗位锻炼和交流工作,着力构建学习型机关。以加强处室建设为抓手,认真做好新一轮处室长竞聘工作,切实加强年轻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以开展文明机关创建和民主评议机关活动为载体,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实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文关怀,弘扬新风正气,建设和谐机关,激发全体机关干部的创造活力和创新精神。

  (2009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5日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波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宁波市2009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0年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批准宁波市2009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0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事项;其它。

  《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草案)》(以下简称《工作要点》)作如下说明:

  11月下旬,市委批转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请示。根据市委的批示,并考虑到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拟定于明年1月下旬召开,因此建议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10年2月5日正式开幕。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是一次例会,主要是审议大会各项报告,确定2010年我市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议议程共8项,主要是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有关计划、预算报告,听取和审查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事项,以及其他事项。

  在常委会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工作要点》的起草工作,启动早,调研深,酝酿充分,征求意见广泛,主要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1、调查研究。今年8月中旬,根据常委会主要领导的要求,办公厅专门制定了新一年工作思路调研方案,明确了调研重点、工作量要求及具体时间安排。根据方案部署,8月下旬至9月中旬,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分头深入各地、各部门开展调研,听取各方面对市人大常委会明年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就各工委明年工作安排进行讨论和酝酿。

  2、汇总草拟。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常委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座谈会,逐个听取各工作机构调研情况和明年工作思路汇报。会后,办公厅对各工作机构提出的明年工作设想和任务安排及时进行了梳理、汇总和协商。10月下旬,办公厅起草形成了2010年《工作要点》初稿,提请11月10日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讨论研究。

  3、修改完善。按照主任会议要求,对《工作要点》稿进行初步修改,并及时印送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同时又主动就明年工作安排与“一府两院”进行沟通衔接。11月18-19日,常委会主要领导又专门主持召开了两个专题座谈会,听取各县(市)区人大对市人大常委会明年工作安排的建议。12月3日,全省人大秘书长会议召开后,我们又将工作要点内容与省人大明年立法计划和监督工作计划进行了对照衔接。随后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办公厅又对《工作要点》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提交常委会第35次主任会议作再次研究。由主任会议确定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

  第一块是立法工作,共5条。一是常委会明年立法计划,制定3件(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旅游景区条例、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修改2件(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论证或调研9项;二是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三是扩大立法民主渠道;四是完成法规清理工作;五是加强法规配套工作。

  第二块是监督工作,共6条。一是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二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等报告。分两个层面:常委会层面安排10项,主任会议层面安排3项。其中常委会会议重点审议安排3项,分别是关于打击“两抢一盗”工作情况报告、关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情况报告和关于民办教育情况报告,其他报告2项,书面审议5项,同时启动对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市工商局)的监督。三是计划和财政等审议项目。四是执法检查安排3项,一项是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对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另外2项为跟踪检查,即跟踪督查2009年农业法、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五是备案审查工作。六是其他方面监督事项,主要包括各专门委员会明年视察、调研、检查等事项。

  第三块是代表工作,共3条,一是做好议案建议工作;二是搞好代表活动的组织;三是加强代表履职保障工作。

  第四块是调研宣传工作,共2条。一是搞好新闻宣传工作,贯彻好人大新闻宣传工作意见,建立人大新闻发言人制度;二是加强理论研究工作。

  明年常委会工作要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全面改善民生、强化法治建设”三大主线,按照“围绕大局,突出重点,勇于创新,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突出着力在促进转型升级上求作为,在维护民生民利上下功夫,在建设民主法治上出实效。根据《工作要点》的初步安排,全年共有42项主要任务,其中立法制定修改5件、立法调研论证9项;专项报告审议16项、执法检查3项、主任会议听取工作汇报3项,专委会调研视察等6项。明年法规清理后可能需要提请常委会修改或废止的立法项目、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及一些其他重要活动和会议等,尚未包括在内。明年计划安排6次常委会会议和12次主任会议,从现有工作量看,总体上安排比较满,任务比较多。为落实监督公开化要求,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办公厅和各工委还制定了《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监督工作计划》及明年常委会各项重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2009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从总体情况看,我市慈善事业近10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还处于由传统慈善向现代慈善发展的过渡阶段,许多方面亟待完善。加快慈善事业地方立法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也是进一步规范、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条例》的制定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和任务;二是规范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管理;三是建全制度,加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四是完善激励机制,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五是整合慈善资源,形成合力。

  2009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制定《条例》是实现对旅游资源有效保护,促进我市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提高旅游景区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素质的需要,也是推进旅游景区法制化管理,实现我市旅游业创新发展的需要。《条例》重点规范和调整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理界定旅游景区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推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三是加强旅游景区的科学规划和有序建设;四是规范和提升旅游景区的管理与服务水平;五是加大政府对旅游景区发展的促进。

  2009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全国各地对科技创新立法十分重视,已有11个副省级城市进行了专项立法。我市自科教兴市“一号工程”实施以来,先后出台了30多项科技政策,取得明显成效。适时对成熟有效的科技创新政策和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必要和可行的。建议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科技投入保障;二是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使用;三是资源整合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四是产学研合作的稳态化;五是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2009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该《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近年来我市道路交通状况已发生显著变化,目前的《条例》已滞后于我市静态交通管理的发展。为促进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更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解决“停车难”问题,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已成当务之急。建议对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等部分内容作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2009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该《条例》于2002年颁布实施。《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建议对区一级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问题、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管理等内容在《条例》中加以进一步明确或细化。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计划,是贯彻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把握立法方向,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地方立法的协调统一和有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的制定,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市委重大决策,以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为依据,坚持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遵循急需为先,特色为重,质量为上和立改废并重的原则,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上,注重立法创新和地方特色,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在立法计划的制定中,重点把握和优先考虑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科技创新等方面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010年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是在2009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的论证调研基础上,结合《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展开的。为了做好2010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立法计划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中旬发出书面通知,向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小组征集2010年立法建议项目,共收到立法建议项目30余件。法工委将建议项目进行了汇总、整理,并分送各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初步论证,同时对2009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实施情况和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立法方面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处理情况作了综合分析。10月中旬,法工委又分别与各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提出2010年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分送各部门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小组,并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刊登通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法工委会同有关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计划立项论证会,对拟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的四个制定项目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将立法计划(草案)征询了市政府的意见,又书面征询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进行了衔接;法工委全体会议也对立法计划(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草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制定项目3件:《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这三个项目属于2009年立法论证或调研项目,已经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论证调研,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修改项目2件:《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这两个项目也属于2009年立法论证或调研项目。该两项法规已实施多年,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及时进行修改。

  (三)论证或调研项目9件,其中,社会事务类2件,财政经济类2件,城建农资环保类2件,教科文卫类3件。这些项目,将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调研,并向主任会议提出论证或调研结果的报告,为常委会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提供依据。个别项目经调研论证如条件成熟,需要提前立法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报告。

  此外,根据上级人大的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组织开展市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全面集中清理,在明年上半年完成阶段性工作。根据法规清理结果,对急需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将另行按法定程序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政府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对2009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议意见》高度重视,要求市财政局牵头,市各有关单位配合,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现就有关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坚持依法治税和加强服务并重,正确处理依法征税和支持经济发展、依法征税与完成收入计划、依法征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做好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严格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推进重点税源、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管理制度创新,建立健全数据采集、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五位一体”的税收互动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堵漏增收。挖掘和培育新的税收增长点,加大对发展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产业、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等支持力度,做好引进大型服务企业、央企和总部企业落户宁波对接工作等,努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培植壮大地方财源。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管,加快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的收支进度。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一揽子政策举措,及时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减免以及提高出口退税税率、实施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保费缴纳比例、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减税轻费政策。据不完全统计,全年预计可减负140亿元左右。及时出台和细化完善财税配套政策与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和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对外贸出口重点商品、境外参展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积极落实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市场,1-9月全市共实现相关销售收入3.6亿元,补贴财政资金3500万元。同时,积极推进工业创业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制订出台我市重点工业低产田改造项目扶持管理办法,鼓励改造“低产田”,种好“高产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以一定奖励;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和发展现代贸易物流大集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争取到的中央、省补助我市的扶持企业专项资金已达2.7亿元,市本级财政今年预算内安排用于支持工业方面专项资金总数已超过6.5亿元。

  我市各级财政面对增收乏力、增支压力巨大的困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需求。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医改政策,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订我市医改财政投入实施方案。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到位并及时拨付。以整合社保保障制度为突破口,统筹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和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以及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同时,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各级财政在安排2009年预算时,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压缩公务购车用车、公务接待、出国(境)考察、用电用油用水等经费支出1.6亿元,把有限的财力真正用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

  按照精简程序、理清环节、完善岗责、明确目标的要求,以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健全和优化财政管理工作流程,提高财政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在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对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逐步建立重大项目支出预算事前评审机制,使项目预算做到实、细、准。开展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和规范工作,按法律规定和专款专用的要求,将农业、教育、科技及有明确支出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专项资金,在同类资金中整合调剂;对项目已结束、政策变化及滞留时间长的其他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统筹安排;对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统一进行项目归并。研究制定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更新和报废标准,以制定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标准体系和配套制度,目前已完成“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两项配置标准的制定工作。将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充分考虑部门占有的资产及其收益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和完善预算支出执行责任制度,完善规范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准确把握财政支出走势。正确处理好加快支出进度与科学调度库款的关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转移支付执行进度,逐步实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在分析总结上一轮体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总体思路研究制订新一轮市对县财政体制,以充分调动市县两级政府共同克服金融危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借助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通过预算指标和收入指标双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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